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很多人因为不了解「破产程序中怎么申报债权」而走了弯路。本文从实务角度出发,把需要重点掌握的要点讲清楚。
问:破产程序中怎么申报债权?
答:结合实务,下面分几点说明。
及时申报债权。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,会确定债权申报期限,债权人应当在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,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,并提交相关证据。未在期限内申报的,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,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。
清偿顺序的规定。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,按照下列顺序清偿: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、伤残补助、抚恤费用等;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;普通破产债权。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,按照比例分配。
担保物权的优先性。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,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。但要注意,担保物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,未受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,因此担保物的评估价值直接关系到实际回收比例。
破产程序中的行为限制。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,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,执行程序应当中止。这意味着已经开始的强制执行会停下来,债权人需要转而通过破产程序主张权利,不能再单独执行。
小结:总的来说,规范的证据准备和及时的财产控制是债权实现的两大支点,任何一环缺失都可能让回款变得困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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